不管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 都是营养学里面的科学存在 , 国家对于这些食品都有清晰的学术定义和精准划分 , 相关学术资料介绍的很详细 。 例如新资源食品:国家鼓励对这类产品的开发与研究 。 那开发出来干什么?如果没有功效对人体健康没有作用推向市场是为了让老百姓当饭吃去填饱肚子吗?讲不通吧?国家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批准审核这些产品不能浪费国家资源吧?
新资源食品明确定义:有一种或者多种功能 , 则不在产品介绍中详细标识 。 很清楚:新资源食品对人体是有功能的 。 比如双歧杆菌对肠道菌群的调理功效 , 虾青素抗氧化的功效这在世界营养学层面上也是早就被公认了;功能性食品的定义中明确写道:增强体质、防止疾病、调节功能、延缓衰老;特殊膳食食品明确定义:为满足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 。 无论是新资源、功能性、特殊膳食食品这些不是药 , 不能治疗疾病 , 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 至于有没有功效?对于疾病有没有帮助?值得斟酌 。
在各地一些食品的案例中有可能会演变成;不是药 , 又不是保健品 , 只要宣传有功效 , 宣传跟疾病有作用 , 可能就是把食品当成药去卖 。 违法甚至是刑事层面的问题 。 而我们可能并不太清楚什么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 法律对此领域更专业、更严谨 , 是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大力度彰显 。 很多案例决定一个人、一家企业的前途命运 。 在严谨性上值得去探究 。
不管是保健品、食品是否当成药去卖?核心的标准:是否以治病为目的 , 是否把它们当成药误导消费者 , 明确承诺这些是能治病的 , 是能治好病的 。 如果仅仅是讲了些功效 , 讲了些对疾病有些帮助 , 应该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打击 。
不管是保健品还是各种功能性的食品 。 到底有没有“功效”?能不讲功效?对疾病有没有帮助?这不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 , 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 更重要的是一个事实问题 , 是由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规定不能把“有功效”规定“没了” , 也不能把“没功效”规定“有了” , 任何的事物 , 都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 , 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对待 。
【感冒药|保健品不是药,能不能讲功效?能不能讲作用?】不管是保健品还是任何功能性食品 , 如果它的成分具备的功效是有营养学术支撑的 , 是可以清晰查阅的 。 某种层面上这已经是一定程度的客观存在了 。 那么规定的出发点:尊重它客观存在的属性 , 允许其在范围内介绍功效的权利 , 打击和惩罚的是:夸大了它的功效以及承诺了对方一定会获得这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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