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发挥女职工组织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发挥女职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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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虽然现在的社会提倡男女平等 , 女性已经有了和男性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各行各业都不能歧视女性,但是实际上我们身边的女性权益还是在被侵犯,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呢?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她们的权利?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内容 ,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许多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广大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寻求工会和工会女工组织的帮助
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 。因此,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 她们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
向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
女职工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辞退、开除、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其他劳动争议 。也可以邀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劳动争议发生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 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
女职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侵犯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 。)受到公民或者组织的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当事人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以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一、女职工的哪些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女职工受保护的权益有很多,包括不因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 。
2.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 产假增加15天 。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雇员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
二、女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1.妇女,即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妇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对侵害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上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受保护的权益有很多,包括不因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据了解,类似的案例在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中时有发生 。如何依法保护“三期”女职工特别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课题 。女性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不能把所有的义务都推给用人单位,也不能由女职工一家单独承担 。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社会责任应该公平分配,而不是把所有责任都留给一方或者劳资双方 。
1.表面上看,女工生孩子是她家的事 。实际上,她承担着一种社会责任,一种人类劳动再生产的必然使命 。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 ,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恐怕很难承担后续增加的用人成本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通过社会保险解决生孩子的问题 。同时 , 不要把带孩子当成女人天生的义务,男人在家带孩子也是享受津贴的 。
2.至于如何公平分配各方利益,保护劳动者,国家应该对招聘更多女员工的用人单位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企业的税收减免 。
3.“第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 , 目前最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因为“已经很尴尬了,再待下去也没意思了”,“或者用人单位采取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无法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 , 通过立法,确定第三期女职工因协商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享受与其他劳动合同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实现对第三期女职工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 。
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孕期和生理期的保护,在此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危和井下作业 。希望边肖带来的文章能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 。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发挥女职工组织】以上说明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是要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组织作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