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处方管理办法 电子处方管理办法有红头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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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制度已注册的执业医师处方权 , 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处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办理手续 , 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门诊部 。
2、2、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
3、凡不合规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 。
4、3、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
5、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经院长批准,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
6、4、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用药正确,医师签全名配方 , 发药划价都要签名 , 对项目不全 , 字迹潦草 , 签名不清者 , 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
7、5、一般处方药品以七日用量为限,急诊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 。
8、处方当日有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 。
9、6、医师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处方 。
10、7、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药剂人员按处方分类、分级权限对照签字留样卡片严格执行,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的处方或不合格的处方应拒发药并予登记 。
11、8、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伪方应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
12、9、电子处方按上述规定开具,并有信息中心存储信息;手写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 , 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 如涂改须医师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 。
13、急诊处方须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
14、10、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
15、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对于国家未规定的药品名称 , 可用通用名 。
16、1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注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 。
17、12、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处方保存三年,到期请示院长批准销毁 。
18、13、医师处方要自己签名,医师离开诊间时,要关闭电子处方系统,严防他人代为开药 。
19、不准代签,更不准在空白处方上预先签名交给无处方权者使用,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 。
20、14、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 , 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情节严重者,应报告医务处检查处理 。
21、15、药剂人员及医技科室人员不得开专业用药之外的处方,特殊情况报请业务院长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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