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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保险公司应具备什么资质保险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么资质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 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
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 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 。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 ,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 ,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 ,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 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 , 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 , 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依法拒绝受理的 , 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 , 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 , 应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 , 应当成立筹备组 , 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 ,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 , 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 , 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 , 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 , 应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 。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 , 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 , 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
第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 , 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 , 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 , 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 , 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第四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 , 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 , 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 ,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
第四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 , 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
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 , 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四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 , 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
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 , 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 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 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第五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 , 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 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 , 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 。经批准 ,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 并加盖公司印章 。
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 , 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 , 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 , 哪个好 , 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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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需要什么资质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 一般包括对主要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硬件设施的要求等 。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信誉良好 ,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 , 哪个好 , 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注册一个保险理赔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 注册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最低人民币二个亿;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然后把以上手续备好 , 到保监会进行申请 。注意: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申请书 ,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拓展资料:
注册公司的基本流程:
1、确定公司类型、名字等 , 然后去工商局现场进行核准 。
2、核名通过后 , 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
3、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等文件 , 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费用的规定为:核名免费、开验资户免费、验资报告:0-500元以及工商执照免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注册公司的条件:
公司一般有两种形式:即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 如果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 应该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的人数要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股东进行认缴的出资额;
3.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属于公司章程;
4.有明确的公司名称 , 且具有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明确的公司注册地 。
如果是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 应该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的人数要符合法定的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需要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金额;
3.股份发行、筹办等工作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的章程 , 需要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详细的公司名称 , 且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我想开一家保险公司 , 请问需要什么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 一般包括对主要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硬件设施的要求等 。
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信誉良好 ,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汽车之家排行 汽车之家排行榜中有些车没有排名,说明这个车不好吗】(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1) 人身保险业务 ,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 财产保险业务 ,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 。保险公司 , 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 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 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
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要再次认真阅读保单条款 , 确信自己能够理解 。要注意检查收到的保险合同是否完整 , 除了保险单外 , 通常还包括保险条款 , 现金价值表 , 客户保障声明书 , 缴费凭证 , 费率表等文件 。
妥善保存保险单:将保险单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 并记下公司名称 , 险种名称 , 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 。如有遗失或损毁 , 可申请挂失、补发 。保险单是您购买了寿险的主要凭证 , 在您向寿险公司索赔 , 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其他服务时 , 必须要提交保险单 。
将投保情况告诉受益人 。
要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
要遵守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 或住址变更时 , 要及时通知寿险公司 。
不要轻易退保:如果遇到中途缴费困难 , 可以优先考虑其他办法 。
定期检视保单:根据您的保险需求 , 支付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 , 定期检查购买后寿险产品是否仍然符当前需要 , 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或减少保额 。
了解投诉途径:如果遇有不满意的地方 , 可视情况分别向寿险公司 , 保险行业协会 ,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投诉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险公司
如何注册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设立流程:
1、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设立;
2、收到批准筹建通知后 , 进行筹建;
3、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4、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设立保险公司 ,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 , 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 ,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 , 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 ,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
(八)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 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九)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十)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 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 , 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十一)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十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想开家保险经纪公司 , 应具备什么条件?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 ,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 ,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另外 ,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如具备上述条件 , 可以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申请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 , 哪个好 , 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