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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什么?偿付能力是衡量一家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动态指标,它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波动 。
一般在保险公司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可以查询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
我们买的每一份保险,都是保险公司允诺应该承担的债务 。一家保险公司在可预见的情况下能履行所有保险合同的义务,就是具备偿付能力的 。这个衡量标准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的总体充足状况 。
当核心偿付率5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就算是偿付能力达标的公司 。众所周知,保险是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 。学霸里:如何开一家保险公司,就分析过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和严苛监管 。
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那偿付充足率越高越好吗?
不是的,高偿付充足率并不代表着这家公司就实力强劲,因为很多保险公司新成立,业务量比较小,要承担的偿付责任也少,所以偿付充足率会显得很高,比如三峡人寿、国富人寿 。短期上千的偿付率,并不能代表长期的偿付水平,当业务量提高,偿付充足率会慢慢回归正常范围 。
那偿付充足率低就一定是差公司吗?
也不是,只要处在监管要求的红线之上,保险公司的偿付就不成问题 。有些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获取更多用户,产品的性价比会有一定优势,高性价比背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偿付率 。综合来看,保险公司的偿付充足率过高或过低都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保持在一个范围会好一些 。
偿付充足率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也没有明显的区别,学霸君建议大家买保险还是以需求为重,不要太过在意保险公司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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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保险偿付能力怎么计算保险偿付能力主要是由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所衡量的 。其计算方式如下: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核心资本/最低资本 。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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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什么意思偿付能力(Solvency)
1.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队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
2.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 。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 。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
【拓展资料】
一、保险偿付能力是什么
保险偿付能力顾名思义就是衡量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指标 。
具体来说,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支付所有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尤其是指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的经济能力 。
我们在测评保险公司时经常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其实就是指的这一指标 。
那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保险偿付能力呢?
偿付能力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有多少钱可以偿付保险金,要分析它的影响因素,其实只要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留存即可 。
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一家“综合”性公司,并不是只有保险业务,其收入来源可能还有投资等 。
二、投保需要看保险偿付能力吗?
上面我们介绍了保险偿付能力的定义以及影响因素,那么我们投保时一定要看承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吗?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都在银保监会的监管之下,如果偿付能力和风险评级不达标可能被接管 。
因此,一般可以销售产品的公司,偿付能力都是不需要质疑的 。
而除了保险偿付能力,大家在投保时应该更加注意产品的保障内容,一定要结合自己的需求,在预算允许前提下,科学投保 。
而且也要看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因为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的约定,弄清楚条款对于后续理赔有益处,避免出险时才被告知“不赔”的尴尬局面出现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
未设置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固有风险的管理,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控制风险 。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
【江姓排行 江姓排名52位】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对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及趋势进行预测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数据管控,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