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了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能免责吗?法院这样判

【造成了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能免责吗?法院这样判】

造成了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能免责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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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以案说法)
【案情】齐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某文化公司对齐某进行泰拳培训,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在培训中受伤的后果应由齐某自行承担 。
课程开始前,某文化公司临时将原泰拳教练更换为散打教练为齐某授课;课程即将结束时,教练安排齐某与另一名泰拳学员郝某进行摔跤对练,且并未按照规定在旁进行指导保护 。齐某在对练中倒地受伤,起诉请求某文化公司及郝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
审理法院认为 , 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应当认定为无效,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等损失 。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某文化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运动项目培训的机构 , 应当尽到对学员的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 。体育活动培训协议有关除非培训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不承担责任的约定 , 将培训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仅限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此约定依法无效 。
某文化公司主张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 , 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审理法官表示,作为培训活动的组织者 , 某文化公司以此进行抗辩不成立 。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齐某受伤由齐某、郝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二人均不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等损失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采访人员张璁整理)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