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证人资格

不具备证人资格如下:
【不具有证人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