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国家网信部门审议通过《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三 )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的用户投诉和处理情况;
(五)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
第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 , 根据处理数据情况对汽车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安全评估 ,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
参与安全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披露评估中获悉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 , 不得将评估中获悉的信息用于评估以外目的 。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 ,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入网运行和安全保障服务等 , 协同汽车数据处理者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汽车数据安全防护 。
第十七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 , 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 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
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 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八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 , 由省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