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民法典》医疗事故需鉴定,自我主张不作数


过错|《民法典》医疗事故需鉴定,自我主张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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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过错|《民法典》医疗事故需鉴定,自我主张不作数】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患者陈某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医院检查后,经加强术后治疗,治愈出院。陈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消化道穿孔是该类型手术常见的并发症,且已通过知情同意书向患者告知,对此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认为,患者主张医方实施手术有过错,致其受到损害,应提供证据证明。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应当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予以判断。但经法院释明,陈某不同意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首先应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院方有过错、自身有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涉及临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一般通过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进行。患者应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预缴鉴定费用,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