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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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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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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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心脏瓣膜病、复杂性心律失常、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减退、难治性溃疡、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高血压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冠心病、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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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癫痫、帕金森、重症肌无力,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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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尿毒症透析,起付标准0元,报销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标准执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动脉型肺动脉高压,按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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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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