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阳|医生使用这种儿童禁用药致患儿过敏死亡,被判赔偿34万丨医法汇


温阳|医生使用这种儿童禁用药致患儿过敏死亡,被判赔偿34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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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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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儿小明晚上发烧到卫生院治疗 , 医务人员狄某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 给予输液治疗后离院 。 次日早上 , 患儿又到卫生院治疗 , 医生姚某为其开具0.9%氯化钠注射液、炎琥宁、5%葡萄糖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柴胡注射液进行静脉滴注的处方单 , 在静脉滴注过程中 , 患儿前后两次发生呕吐现象 , 医务人员仅测量了体温、看输液情况 , 并未采取其他措施 , 后患儿由家属抱出院 。 当日17时许 , 患儿因抽搐被紧急送到卫生院抢救 , 经抢救 , 患儿于19时许再次抽搐 , 半小时后患儿被送往上级医院 , 途中患儿脸色苍白 , 嘴唇发绀 , 脉搏微弱 , 两侧瞳孔散大 , 对光反射消失 , 给予盐酸上腺素0.3ml肌肉注射的同时给予心肺复苏 , 但患儿呼吸、心跳未见恢复 。 一小时后到达上级医院继续抢救治疗 , 于当晚21时许宣布临床死亡 。 经尸检 , 患儿符合过敏反应所致死亡 。
家属认为 , 卫生院使用了儿童禁用的柴胡注射液 , 延误了抢救的时机 , 最终导致患儿死亡 , 诉讼至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39万余元 。
【温阳|医生使用这种儿童禁用药致患儿过敏死亡,被判赔偿34万丨医法汇】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 卫生院使用了儿童禁用的柴胡注射液 , 最终导致患儿死亡 , 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1%~90% 。
另查明 , 医务人员狄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情况下 , 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
一审法院认为 , 卫生院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 , 使用禁用于儿童的柴胡注射液 , 在使用时未注意观察患儿的情况 , 在前后两次发生呕吐现象的情况下 , 没有意识到是不良反应 , 未采取措施;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情况下 , 对出现过敏反应处理不当 , 延误了抢救的时机 。 确定卫生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90% , 判决卫生院赔偿患方34万余元 。
卫生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愿意为患儿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2018年5月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修订柴胡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 公告中指出 , 更改说明书的原因在于 ,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 ,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决定对柴胡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 , 并对【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进行修订 。 其中【禁忌】一栏中注明“儿童禁用” 。 【注意事项】中包括“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 , 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 , 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 , 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 ”
据了解 , 柴胡注射液是世界上首个中药注射剂品种 , 已临床应用70多年 , 此前 , 柴胡注射液作为“退烧针”在儿童发热治疗中应用普遍 , 但【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三大类别 , 全都是用了“尚未明确”四个字 。

《药品管理法》规定 ,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 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 ,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 容易辨识 。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 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 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亦有相关规定 。 同时 ,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 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