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 三 )


(六)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 。公立医院“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 , 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 , 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 。 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 , 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 。 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 , 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 。
各地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 , 统筹规划医疗资源和布局 , 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 , 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 。 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群众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区布局 , 推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 , 发挥集约优势 , 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 。 建立完善不同院区间统筹管理制度 , 强化防治结合、平急结合 , 加强重大疫情救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 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功能 。 同时 , 文件明确了公立医院申请设立分院区应当满足的条件 , 所处发展阶段与建设分院区之间的关系 , 以及分院区的规模要求 。
(七)阐释《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 。 各级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 , 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 省级和县级《规划》要以设区的市级《规划》为基础 。
(八)确定《规划》的监测、评估及更新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发展的医疗机构设置和床位规划管理制度 , 对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宏观调控和属地化管理 , 统一规划、设置和监管 。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 , 确保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 , 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做好《规划》制修订工作 , 《规划》每5年更新一次 , 更新的《规划》要按程序审核、批准、发布、实施 。
三、做好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指导原则》 , 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辖区《规划》编制工作 , 合理布局本辖区医疗卫生资源 , 促进不同类型机构实现其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 。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 , 为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
文:健康报首席采访人员 姚常房
编辑:于梦非
审核: 徐秉楠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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