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

【床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1月30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 。 《规划》明确 ,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 , 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其中 , 2025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中 , 2025年千人口床位数的指导性要求为7.4~7.5床;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3.2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60%;县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600~1000张;市办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1000~15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适宜床位规模1500~3000张 。
《规划》要求 ,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 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 围绕平急结合、医防协同、区域协作、医养结合、中西医并重、多元发展 , 推动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 着力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化布局管理和县域医共体建设 , 积极发展接续性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 , 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 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 ,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 《规划》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置的五个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区域统筹规划原则、科学布局原则、协同创新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 。 同时指出 , 要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 , 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 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 , 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 , 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 , 深化医养结合 , 鼓励社会办医 , 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
《规划》强调 , 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 。 在省级区域 , 每1000万~1500万人口规划设置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 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肿瘤、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 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 , 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 。 在地市级区域 , 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 , 争取建设达到三甲水平 , 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 。 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 在县级区域 , 依据常住人口数 , 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 , 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 。 实现省、市、县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 《规划》明确 , 公立医院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 。 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 , 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 。 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 , 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 , 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 。 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 , 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
《规划》首次明确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概念 。 具体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 , 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 , 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 。 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 , 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 。 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 , 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 。 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 , 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 。 申请设立分院区的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三级甲等公立医院 , 病床使用率持续超过90%高位运行 , 平均住院日处于全国同类别医院前10%(以平均住院日短为优) , 住院病人疑难程度(CMI值)排名为所在省份同类别医院的前10% , 现有院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三年A+级以上(专科医院A级以上) ,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和严重行风问题 。 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单位、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项目单位外 , 不跨省设立分院区 。 到2025年末 , 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3个;新增分院区的 , 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 , 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 。 要避免出现摊薄、稀释优质医疗资源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