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了诉讼期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过期


交通事故过了诉讼期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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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过期
多人对于诉讼时效这个概念其实并不陌生,他们都知道诉讼时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要在这个期间内进行起诉,否则的话自己的权益就受不到有效地保障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过期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
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过期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 。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 。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 。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理由是:
(1)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三、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发生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再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会终身吊销驾驶执照,司机还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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