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 , 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 , 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相关物品的原材料 。
《意见》还明确了涨幅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幅度 。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来源:上海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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