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二级及以上医院新增这一科室( 三 )


第七条首次营养筛查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 , 结合入院问诊、体格检查等进行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 , 进行再次营养筛查 。 经筛查确定存在营养风险的 , 应当及时申请营养评估 。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工作人员营养筛查技能培训 , 指导其规范使用营养筛查工具 , 并完善相关监督考核制度 , 确保有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完成筛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
第九条设有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 , 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营养筛查工作中的作用 , 鼓励临床营养科开展协调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工作 , 协助本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制订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
第十条营养评估是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收集患者临床资料 , 对经筛查发现存在营养风险的患者营养状态进行评估的过程 。
第十一条营养评估应当在接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 , 进行再次营养评估 。
第十二条营养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患者一般情况、膳食调查、人体测量、人体组成测定、代谢检测、生化检验、临床检查等内容 。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对住院患者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的质量控制 , 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 , 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推动营养评估质量不断提升 。
第十四条营养筛查、评估有关记录应当纳入病历管理 。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 筑医台资讯综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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