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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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的条件符合法定原则 。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弃婴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2.将儿童送人收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3.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
(4)年满30周岁 。
以上说明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本文到此结束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