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队合一”执法体制涉及的核心问题 什么是局队合一体制

【“局队合一”执法体制涉及的核心问题 什么是局队合一体制】

有些人认为团队合一是一个组织,两个品牌 。两个品牌通常用于具有两个领域职能的同一组织,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本身并不涉及不同职能领域的分工 。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
长期以来,有几种模式反映了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
一种是法律授权模式 。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执法队伍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法主体 。典型的是公安机关的交警队伍 。
一种是内部组织模式 。执法队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典型的是公安机关的公安大队 。
一种是委托执法模式 。委托执法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创建的制度 。这也应该是提出团队合一模式的关键问题 。
由于行政编制的限制,历次改革以压缩行政编制为目的,造就了大批所谓“事业单位” 。这些事业单位承担了一定的行政职能,无论称作“举办的”“所属的”还是“领导的”,本质上仍是传统行政体制对组织内部分权的组织模式,不具有外部化的意义 。
团队合一执法制度是近年来的一项新提法,以前很少见 。团队合一执法制度涉及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执法团队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