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及其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等司法解释内容的汇总的同时,亦有针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规定 。
一、果断反对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中所称的“虐待” 。
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删除了需“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限制条件 。只要存在家暴行为,在符合“持续性、常常性”的条件时,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常常性谩骂、吓唬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女性不仅作为婚姻中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 。现实中,女方对于保存遭受家暴伤害后果的证据一般存在诸多障碍 。且家暴的形式众多,对于谩骂、吓唬、欺侮、经济压制等冷暴力形式,对于伤害后果女性更加无从留存证据 。且家庭暴力给予女性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实在难以量化 。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面对家庭暴力,重点证明家庭暴力的的发生即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审判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评判以“持续性、常常性”作为重要依据,其实质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权益保障 。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1条中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要求 。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哀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本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 。相比原规定,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哀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值得一提的是,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空白 。同居关系目前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目前法律层面缺乏详细的调整规则,这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的缺失 。特殊是同居中女性遭受暴力、虐待如何救济的问题;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家务贡献无法被合理评价等等,都需要后续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来规制 。
三、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25条、26条进一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 。
第25条来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系对《民法典》1062条第5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进一步解释 。其中根据“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婚后的股票、期权奖励、房屋租金收益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结合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