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总体而言,这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新的规定并不多,其实大部分内容都是汇集了原婚姻法三部司法解释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简称《子女抚养问题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里的内容 。下面咱们逐条分析(无新内容的就一笔带过,值得展开讲的轻微细说) 。
第一条 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非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可能难看出变化 。其实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都有规定,但两者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前者规定“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能认定为家暴,而后者规定存在家暴行为就构成 。这里有一点尴尬的是,后者确实早在2016年就出台了,而且《反家庭暴力法》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只是司法解释,无论从法理还是司法实务层面,家暴的认定都应该以《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为主,但现实生活中离婚诉讼涉及家暴的,家暴难以认定的一个核心因素确实就是法院往往认为家暴行为还没有造成伤害后果 。此次最高院在该条中没有对家暴给出定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经废止,理论上讲,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家暴情形的,都应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常常性谩骂、吓唬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之规定来认定,即男方即使只打了女方一个耳光的,也属于家暴 。至于本条内容本身,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个是原有规定 。(注:家暴的认定,理论归理论,但实务层面估计还是难有改变)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 。规定“不以夫妻名义”是因为,假如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就涉嫌重婚罪了 。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哀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 。与原规定相比,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哀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 。即,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都不能单独起诉哀求解除同居关系 。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新规 。婚姻法第四条或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种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并非法律上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所以不得以该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
第五条 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