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五 )


【解读】:本条直接援引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并非新内容 。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哀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读】:本条直接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非新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解读】:本条这两款规定在我看来是这部司法解释最大的瑕疵 。本条第一款直接参照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款在原第二款的基础上修改的不伦不类,内涵不明,不利于指导诉讼实践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于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第二十二条应运而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为相关房产纠纷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众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动辄分走房子一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对房产出资方(即一方父母)造成极大伤害,于是最高院在2011年8月份及时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相比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这种对房屋出资款如何认定所作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以产权登记作为判定标准来认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较为合理的回应了社会关切,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广泛认同 。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审判实务中出现了新趋势,最高院的诸多相关判决也被认为是在实务界形成了主流观点 。即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并不当然属于赠与,假如没有明确表明属于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借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于主张购房款是借款的认定条件,最高院的观点较为严格 。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通常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出资款要么是赠与夫妻双方,要么是赠与其中一方 。然后根据当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两款之规定有其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时移世易,社会环境错综复杂,新形势早已出现,最高院自己判决的诸多离婚诉讼纠纷案件都明显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而本条第一款的内容直接引用16年前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没有将实务中出现的新形势纳入考虑,没有回应社会关切,当属一大瑕疵 。
本条第二款内容,又轻易催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台之前社会上频发的问题 。因为生活中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很少有对出资款作出约定的情形 。而且本司法解释未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纳入,本条亦未区分购房出资款与房产产权本身 。至于最高院出台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如何,只能待后续官方教辅出来后才能知晓 。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非新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