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吗 公安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吗 公安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公安机关具备双向特性,具备行政单位、司法机关的多重特性 。公安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方法社会管理,履行国家的行政权,是国家的行政单位,与此同时它又肩负着刑事案件的调查日常任务,因此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
【法律规定】
依据《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最基本权力,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侦察、审批;确定、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早已追责的撒案;对侦查终结理应起诉的案子,移交检察院核查确定;对不足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是移交相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交货执行酷刑前,剩下有期徒刑在三个月以内的,委托执行酷刑;执行拘留、剥夺政治权利、遣送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