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朋友圈寻小三被告侵权 原配找小三闹犯法吗( 三 )


可是,冯静雯没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雅琴却在2018年7月16日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她告了 。
郭雅琴诉称,2017年7月17日,冯静雯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欺侮并诽谤本人,损坏其名誉 。在未征得本人的同意下,冯静雯擅安闲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本人的个人隐私照片及身份证照片 。冯静雯的上述行为,严峻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哀求判令冯静雯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公开向本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冯静雯辩称,本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完全属实,没有侵害郭雅琴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发布朋友圈是由于郭雅琴的母亲所做的过激行为引起的,责任在郭雅琴自己,故哀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哀求 。
不算侵权 诉求被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是人们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综合的社会评价 。本案是因使用微信发表言论所引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 。
本案中,冯静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对郭雅琴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
冯静雯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郭雅琴的名誉权,应从涉案微信言论是否构成欺侮或诽谤、郭雅琴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冯静雯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 。详细论述如下: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欺侮、诽谤 。欺侮,是指用暴力或挖苦、谩骂等其他方式指责他人现有的缺陷或其他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造谣污蔑并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布的行为 。首先,冯静雯于2017年7月17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冯静雯的丈夫孔正杰与郭雅琴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 。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郭雅琴的情形 。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
第二,关于郭雅琴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因涉案微信言论降低 。公民的名誉表现为社会公众评价 。冯静雯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冯静雯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挚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仅限于冯静雯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 。此外,郭雅琴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郭雅琴主张涉案微信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的诉讼哀求,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
第三,关于冯静雯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及该行为的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 。如前所述,冯静雯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内容不涉及对郭雅琴的欺侮、诽谤,同时也未产生使郭雅琴社会公众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而,冯静雯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无从谈起 。
最后,关于冯静雯宣布郭雅琴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郭雅琴的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本案中,冯静雯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郭雅琴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郭雅琴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别保护并不得受他人所见,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 。至于发布的照片中含有郭雅琴的身份证信息,但郭雅琴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其身份信息,故也不会侵犯其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