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 开了一个医学专家答辩会(专家都是副主任医师) , 这个专家答辩会明显庇护同行 , 对科学术语进行断章取义 , 没有原则和底线 , 回避贝女士所提的问题 , 改变贝女士的治疗方案却不通知贝女士 , 术前承诺的事他们不提 , 贝女士提的要求他们也不答复 , 他们只说手术过程没有问题 , 就是不提手术效果与术前贝女士的要求、徐雯医生的承诺天差地别 , 现在贝女士的视力更差 , 眼睛更加看不清 , 更加头晕 , 健康权受到严重的损害 , 如果手术是这个效果 , 贝女士为什么要做手术呢?术前改变治疗方案为什么不写书面告知书 , 让贝女士同意签字?他们故意回避贝女士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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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贝女士来医院只是问一下关于眼睛的事 , 结果只门诊了一次就安排贝女士做手术了 , 徐雯医生欺骗承诺贝女士术后预留100度 , 可以不用戴眼镜 , 贝女士才同意安排的手术 。 如果徐雯医生没有把握达到贝女士的视力要求 , 她可以拒绝贝女士 , 贝女士也不定要在这里做手术 , 结果徐雯安排了手术 , 最最关键的是 , 贝女士的眼睛检查时发现有不同的结果 , 徐雯没有做到写告知书通知患者签字同意 , 私自改变患者病情的治疗方案 。 最终导致贝女士视力不仅没有提高 , 反而比术前严重下降 , 徐雯医生严重侵犯了贝女士的知情权 , 触犯了法律民法典1219条 , 明显属于医疗事故 , 浙江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应该向贝女士道歉 , 损害了贝女士的健康权 , 并做出合理的民事赔偿 。
在医患关系中 , 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 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医疗选择 , 这一方面是尊重患者人格的体现 , 另一方面也是对医疗行为约束 。 贝女士的案子中 , 徐雯医生明显玩忽职守 , 在对患者治疗方案变更的情况下 , 竟然不通知患者 , 最终导致贝女士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 事后不道歉 , 不积极赔偿贝女士受到的伤害 , 一直不承认错误 , 态度极为恶劣 , 希望院方积极细致的做好贝女士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尽快处理好贝女士的损失 。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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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疗事故浙江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徐雯侵犯贝女士知情权】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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