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还被迫每年给前妻钱 离婚了还给前妻钱的男人

男子离婚后还被迫每年给前妻钱 离婚了还给前妻钱的男人

一般来说,两个人离婚时,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物品等做一个分割,除了孩子以外,巴不得分的一清二楚,断的一干二净 。
可家住北京东城区的王先生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竟然约定往后余生,男方每年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补偿给付女方,甚至还规定了男方再婚生子的抚养费标准,如此奇葩的协议,王先生的再婚妻子知晓后,崩溃了 。
案例简述王先生与前妻杨丽(化名)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两人婚内未生育子女 。王先生与再婚妻子吴娜(化名)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7年,两人有了婚生子轩轩 。
王先生在与杨丽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无子女;三、关于财产的处理:1.女方名下的存款和公积金归女方所有;2.男方名下的公积金归女方所有;3.男方名下的别克汽车归女方所有;4.由于男方未尽家庭责任,对女方伤害较大,男方补偿女方,补偿方式为:男方薪资收入在满意基本生活(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住以租房为标准,不以买房为标准,男方再婚所生子女的抚养费按法律规定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计算扣除)之外的50%,支付方式为每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前一年应当支付的金额;若男方取得薪资之外的其他收益或资产,女方享有50%的所有权,在取得相关收益或资产后一年内将相关权益转移给女方,该补偿不受女方再婚影响;五、违约责任:若男方违背上述第三条第4项的约定,男方构成违约,应向女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
2017年9月,杨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将王先生诉至法院,哀求判决王先生将其名下的大众牌小轿车交付给自己,并协助自己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先生给付自己其名下的公积金、薪资补偿金(从2013年6月到2017年10月期间),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杨丽与王先生婚内出资8万余元购买别克小轿车一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离婚后,王先生一直使用上述车辆 。杨丽于2017年向王先生提出车辆过户要求,同年5月,王先生与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旧机动车置换收购协议书》,以3.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机动车置换,并贷款15万元购买大众牌小轿车一辆,车价款21万余元,贷款尚未还清 。
法院认为,大众牌小轿车由原别克小轿车置换而来,是王先生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杨丽主张将该车交付并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哀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向人民法院哀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杨丽主张的部分款项自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已经超过二年,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及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法院均不予支持 。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王先生主张其目前的薪资不足以满意生活需要,不构成违约,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
所以,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给付杨丽车辆折价款3.2万元;王先生给付杨丽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薪资补偿金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
吴娜知晓以上判决后,十分崩溃,她认为《离婚协议书》及上述判决损害到她与儿子轩轩的民事权益 。于是,她与儿子将王先生、杨丽诉至法院,哀求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并撤销王先生和杨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4项内容 。
法院判决庭审中,吴娜称,王先生每月4000元无法满意其基本生活费用,按原判决,其结果就是自己负责王先生的生活费用,而王先生将自己的工资无偿给杨丽,这分明是对自己形成了实际的侵害 。另外,王先生作为轩轩的父亲,对轩轩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杨丽无权对轩轩的生活进行干涉,轩轩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补课费、医疗费等,应由法定监护人依照家庭实际情况进行随时调整,而不是由杨丽来评判生活标准,杨丽规定他人孩子的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