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由来:节假日期间,员工不愿意加班,我是否可以将他们辞退?

员工拒绝加班 , 公司可以以“员工拒绝服从公司管理” , “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 “影响生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理由辞退员工 , 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补偿金 , 有的还能告员工赔偿劳动节由来 。

劳动节由来:节假日期间,员工不愿意加班,我是否可以将他们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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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上面这段话时 , 我自己都觉得很荒唐 。什么时候 , 员工拒绝加班 , 成了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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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节由来:节假日期间,员工不愿意加班,我是否可以将他们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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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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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 ,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 , 需和员工协商 。这就说明了 , “拒绝加班” , 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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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手头的有好几起案例 , 法院裁定书上都判定 , 公司辞退拒绝加班的员工没有违法 , 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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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由来:节假日期间,员工不愿意加班,我是否可以将他们辞退?】案例1:2017年 , 老赵就职于河北某国企 , 岗位为驾驶员 。4月11日中午 , 公司安排老赵晚上加班 , 开大巴车去接送外宾 。临近下班 , 老赵突然拒绝加班 , 因为妻子刚刚做了药物流产 , 可能会大出血 。需要自己回家照顾 。
但是老赵认为 , 这个事情不好意思和公司说 , 只是说晚上自己有事 , 无法加班 。当时车队的司机要么驾驶时间已满 , 要么已经驾车出去 , 留下的人没有开大巴车的驾驶证 。最后 , 没有大巴车驾照的队长 , 硬着头皮顶上了 。
但是事情没有过去 , 4月17日 , 公司以老赵“拒绝加班”、“不服从领导”、“给公司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 , 辞退老赵 。
老赵不服 , 发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均败诉 。
劳动仲裁庭裁定:公司要求加班合理 , 老赵开始同意 , 后来突然拒绝 , 违反公司制度 , 公司辞退老赵并不违法 。
民事一审判决:驳回老赵申请 , 公司在任务紧急的情况下 , 安排员工加班 , 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 。
民事二审判决:驳回老赵申请 ,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 , 老赵应当服从管理 , 积极工作 。
高院判决:老赵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 , 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辞退老赵并不违法 。
案例2:2016年 , 小王和老李供职于扬州某公司检验部 , 公司所有产品出厂 , 必须经二人检验盖章才行 。公司称5月13日 , 小王和老李明知当天产品不能出厂 , 公司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 , 逼着公司与他们续签快要到期的《劳动合同》 。
公司拒绝员工的要求 , 小王和老李便拒绝晚上加班进行检验工作 。最后这件事使公司向客户 , 支付了12万元违约金 。
公司以小王和老李“拒绝加班”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 , 将小王和老李告上法庭 。
民事一审判决:在特殊情况下 ,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加班 。小王和老李为了逼公司和他们签劳动合同 , 拒绝加班给公司造成损失 , 需要承担15%的责任 , 即18000元 。
公司认为判得太少了 , 不服判决 , 发起上诉 。
民事二审判决:18000元 , 是依据小王和老李的经济收入和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裁定的 , 因此驳回公司申请 。另外小王和老李没有新的诉求 , 因此维持原判 , 小王和老李支付公司18000元 。
员工真的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力吗?不是的 ,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位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劳动者 , 我们有权拒绝加班 。引用上面2个案例 , 是因为它们曾在网上引起广泛的讨论 。
当时大家的焦点一直停在“员工有没有劝拒绝加班” , 却没有分析法院判决的理据 。
如果老赵在接到加班要求时就提出无法加班 , 如果小王和老李拒绝加班 , 而不提《劳动合同》 , 他们的结果就完全相反了 。
广东的赵姐 , 在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后 , 连续3天没去上班 , 表示抗议 。结果公司以旷工为由 , 辞退了赵姐 。
陕西的老陈 , 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 , 关停了公司的一台大型设备 。结果公司以严重影响生产 , 辞退了他 。
还有山东的小钱 , 不仅自己拒绝加班 , 还鼓励全办公室的人不要加班 。结果公司以严重扰乱公司经营秩序 , 辞退了小钱 。
这些案例的裁定书中 , 都有一句类似这样的判词 , “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 ,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 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责令整改 。”
为什么这些案例 , 劳动者都败诉呢?因为他们都做了一些“多余的事” 。
所以仅仅是员工拒绝加班 , 公司是无权辞退员工的 。
员工拒绝加班 , 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办?员工拒绝加班 , 影响生产 , 影响经营秩序 , 影响内部管理 , 都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 。
引用案例2法官的一段话: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 , 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 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 , 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 , 即既是受害人 , 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 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 , 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最后判决 , 小王和老李承担18000元 , 而不是120000元 。
总结:五一长假 , 是国家给每位劳动者休息的节日 。
《宪法》赋予每位公民休息的权利 。
《劳动法》给予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权利 。
在五一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中 , 员工不愿加班 , 公司不得强迫加班 , 更无权以此为由 , 辞退员工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第47条规定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 即2N赔偿 。
延伸阅读:1886年5月1日 , 美国芝加哥工人举行游行示威 , 要求资本家实现8小时工作制 。之后爆发肢体冲突 , 多位示威者死亡 。1889年7月 , 恩格斯在组织召开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 , 宣布将每年的5月1日定位国际劳动节 。
1920年5月1日 , 在李大钊和陈独秀同志的号召下 , 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地的工人群众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 , 提出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教育的“三八要求” 。这也成了我国第一个五一劳动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