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大型公立医院巡察:参股民营医院被点名批评!( 二 )


2014年10月北京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允许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2015年初 , 浙江省7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试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
2015年1月19日 ,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获得通过 。会议特别指出 , 继续深化改革 , 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
值得注意的是 , 会议延续了2009年医改以来对社会办医的支持态度 , 特别提到了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合作办医的两种形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 并支持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
2015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 ,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 , 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未明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 。
【公立医院|大型公立医院巡察:参股民营医院被点名批评!】不过 , 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巨大轰动 。人们在质疑某些社会办医的同时 , 也对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合作问题产生了极大争议 , 呼吁政府坚决叫停所有公立医院合作项目声音很响 。
法律明确: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禁区
2019年12月28日 , 历时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 并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实施 。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 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
明确规定 ,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这实际上就从“根”上将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以“谋取利益”的想法彻底斩断 。
与此同时 , 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 , 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 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这就从财务角度掐断了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的“出入口” 。
但同时 , 法律依然提出 ,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并规定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这里所说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无注册资金 , 实行负责人制度 , 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 子公司无法人资格 。也就从法律上避免了给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挖坑 。
而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能不能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 , 怎么合作 , 该法第四十一条做出了规定 , 即国家采取多种措施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