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几天批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外贸企业进出口账务处理流程
- 修剪桑树枝的步骤
- 宋代蹴鞠规则
- 深圳到汕头有高铁吗
- 遇到合同纠纷向哪些法院诉讼
- 消火栓设置
- 一岁宝宝鞋子编法
- 怎么鉴别记忆丝
-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哪些风险
- 绅宝X25的发动机是几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