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健身or伤身?潜伏在健身房里的风险知多少( 三 )


后双方针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便将该游泳馆的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31660.38元(已扣除该公司垫付的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13200元(220元/天,计算60天)、营养费7200元(80元/天,计算90天)、残疾赔偿金13598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150元。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该案查证的事实,并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该经营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承担责任比例为80%;原告刘某负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最终,法院判决该经营公司,除去已经支付的10000元外,再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58992.3元。
该案中,刘某在被告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并预存相关费用 ,双方就此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保障刘某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健身锻炼。而刘某在健身房摔倒遭受人身损害,健身房并未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从侵权责任角度来说,健身房并未在刘某摔倒处铺设防滑设施、充分标识告知,健身房对刘某的摔倒后果具有过错,且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此案中健身房存在着减轻责任的情形,系由于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泳池周围容易积水、湿滑的特性有一定了解,但其赤脚行走于事发泳池岸边,未穿戴相应的护具,导致摔倒后果的发生,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健身房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可以减轻。
需要说明的是,健身学员在健身房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后,一定要及时留存好相关的证据如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否则到了法院,很可能以证据不足被驳回。
【法官提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健身房接受健身指导,但该领域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当事人诉诸法律:
一、健身教练鱼龙混杂,部分人员无资格证。现我国已正式将健身教练纳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行列,正规的“国职证”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官网上均可以查到相关信息。但实际上健身房教练所持证件并不统一,有的是某一机构、协会颁发的证件,有的是体育学院的毕业证、运动员注册证。此外,在案涉纠纷中,亦存在着教练无相关资格证件、持有假的资格证件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很难保证所安排课程的科学性、专业性和系统性,给学员和健身房带来了风险。
二、课程规划任意性大,缺乏科学性体系性。案涉教练在实际的训练中并未针对个人的身体情况、接受能力量身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未对其课程内容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亦未动态评估课程的有效性,存在训练过程中随意增加、减少、拼凑课程的内容,以及强迫学员接受课程安排从而导致身体损害发生的情形。
三、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负有较高的安保注意义务,保证房间区域、设施设备、第三人不会对正在接受训练的学员造成侵害。但在上述侵权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学员在接受训练的过程中,被掉落的机械砸中,在未铺设防滑垫的地面滑倒受伤,被同样在健身房训练的其他学员打中受伤的情形以及训练中猝死的极端情形发生。
四、沟通协调能力不足,矛盾进一步加深。表现为在学员入学时未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明确其可能存在的不适宜进行体育锻炼或减轻锻炼强度的身体情况,在训练中未对动作要领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充分的讲解和告知,在出现矛盾和纠纷后采取回避的态度,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