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的起诉状


劳动纠纷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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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投诉
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有时因劳动合同而产生争议 。此时,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做出判决 。以下是对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的理解 。
劳动争议投诉案例1原告朱X,男 , 汉族,X年3月27日出生 。
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大河庙乡大田坎村5组
被告:广州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伙食补助费3318元,治疗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共计21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 。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 。
3.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 , 用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治疗工伤及误工费 。
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鉴定费735元 。
以上四方面共计75314元 , 其中被告已支付29049元,应支付46265元 。
动词 (verb的缩写)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和诉讼费 。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X于10月加入被告广州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广州xx木业有限公司,于X年8月13日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 。X年12月11日上午 , 原告朱嵩在工作时被公司倒推的铲车碾压右腿,立即被送往何蓝镇人民医院和贺县医院治疗 。
X年7月24日,番禺区劳动局作出的泛劳社工字[2006]第1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为工伤 。
X年4月3日,原告在第一次治疗(共114天)后出院,根据医嘱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术 。
X年6月12日至X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贤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住院44天,两次住院共计158天 。
原告朱松经番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终确定为伤残 。医疗总共结束了11个月零4天 。
现原告朱松二次手术后出院,在被告对原告工伤进行合理赔偿后,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但由于原告朱松根据医嘱一年后需做钢板内固定手术,所需医疗费5000余元,加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5000元,故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支付原告一次性延续治疗费等不低于10000元的费用 。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认为其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1.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3318元(30元/天×70%×158天) 。
2.治疗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为21780元(工资标准为1089元/月,自20xx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起至20xx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止,共计20个月 。即:1089元/月×10月=2178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50元/天×158天) 。
4、一次性伤残津贴10890元(1089元/月×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1089元/月×19个月) 。
6.工伤继续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5000元) 。
7.劳动鉴定费735元(由原告支付 , 有票据和凭证) 。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 。20xx年8月,原告朱松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20xx年11月12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终字[2007]第2070号仲裁裁决书 , 称原告:
1.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工资;
2.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3.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
4.被告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等请求不予支持 。
原告拒绝接受仲裁裁决,辩称该裁决不支持原告的一些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
原因是:
1.原告提出仲裁申请前 , 双方未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在治疗期间和休息期间没有安排工作,原告也应当享受工资待遇;
2.两次住院期间,原告朱松因手术无法自理,故被告单位应负责护理人员的工资 。且被告单位已认可其应支付亲属护理费,并已实际支付护理费4342元;
3.一年后,原告不得不接受内固定手术 。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赔偿后 , 原告不再方便向被告主张相关费用 。而且本案原告要求继续治疗工伤的主张是以诊断书为依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 , 本案可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
4.本案劳动鉴定费、仲裁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
因被告既未安排原告工作,也未支付不合理的工伤待遇,原告现居异乡,无生计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判决 。
我在此传达
Xxx人民法院
比喻人物:朱x 。
20xx年12月4日
劳动争议投诉案例2投诉也称为“投诉”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 。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 , 起诉书可以分为三类:民事起诉书、行政起诉书和刑事自诉起诉书 。
民事申诉
原告:-性别- , 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 , 地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 , 住所:-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和被告均不服第一号裁决 。-在老钟案(-),并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一.要求的项目:
根据法律,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
【劳动纠纷的起诉状】1.原告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支付的销售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2.年月日和年月日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3.年月日和年月日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4.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为人民币元;
8.从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至_ _ _年_ _ _月_ _ _日止,支付至本案结案时止的工资损失 。
9.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二、事实和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
原仲裁裁决书称:“但是,原告作为被告的营业人,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告公司相同的业务,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这是错误的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第十条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且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董事、经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
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且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员工才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原告没有义务竞争 。
另外 ,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原仲裁裁决认为,原告仅仅因为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 , 就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 。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
原仲裁裁决书称“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办公电子邮件等工作条件为上述公司服务,并试图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是严重的事实错误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 , 被告收集的证明原告试图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非法的 。
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定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在原仲裁裁决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仅依据非法来源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
此外 , 被告不仅拖欠原告工资数月 , 而且拒不归还原告支付的业务垫付费用 。作为一个普通的商人,原告不仅要赡养年迈多病的父亲,而且每月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费用 。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的生活困境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存在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是生存的必需品 。怎么能说是“情节严重”呢?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不会构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职工薪酬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主持公道,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
我在此传达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附:
1.这份投诉的复印件 。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4.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1份 。
5、社保缴费清单1 。
6.一张考勤卡
7.一张工资单 。
8.一份银行对账单 。
9.一份费用报销单 。
劳动争议投诉案例3劳动争议的特点
(1)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
劳动者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
比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纠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务主体之间的纠纷 , 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
(2)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义务 , 是因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则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
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惩等 。
(3)劳动争议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一般情况下,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
劳动争议投诉如上所述 。这篇文章分享到这里 。希望能帮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