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 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 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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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
2、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
3、(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
4、(3)房屋买卖 。
5、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 视同买卖房屋:(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 , 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
6、(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
7、扩展资料:契税一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8、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
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
10、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11、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
1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3、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
1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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