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不管受到什么伤害, 什么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不管受到什么伤害, 什么算工伤】
只要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无论遭受什么伤害,都算是工伤,自然必须劳动局依法定条件做出工伤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左右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中相关的预备性或结束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行为等意外事件的 。
(四)患职业危害的 。
(五)因工出门期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害或是产生事故失踪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城市公共交通、货物运输渡船、列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许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