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条件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胎吗 河南省计划生育mis管理系统


什么是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
用户须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是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为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社会公众提供的办证申请、咨询投诉、政务公开等管理服务事项的网络便民平台 。凡应用本平台的用户,均必须了解以下事项:
一、用户注册
?注册申请
?凡符合相关证件办理条件,且欲通过互联网接受证件办理、信息查询、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等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事项的社会公众均可获得注册资格,成为本平台用户 。
?注册资料
?用户在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注册资料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要求,一律实行实名制,准确填写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本平台或工作人员与其进行有效联系,如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导致在使用本平台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的,应由其完全独自承担 。
?用户密码
?用户在获得注册资格后,将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唯一的本平台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获得本平台账户后,可对密码自行修改 。
?为了用户的使用安全,以及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他人,如发现他人不当使用其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形,应当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平台管理人员,要求暂停相关服务,重新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
?本平台提供使用注册电子邮箱找回密码功能 。
二、服务范围
1.符合相关政策、条件,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办理常住人口一孩生育证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跨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和退出、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申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申请和校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办理和校验等16个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 。
2.网上下载上述服务或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
3.网上在线填写、上报各类申请表格;
4.网上查询申办事项的政策条件、进度、状态等信息;
5.网上反馈办事机构、人员的服务质量,或提出投诉、建议 。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条件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胎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符合第七种情形,是可以要第二胎的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八条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 。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时安排免费诊治 。第十一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的,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或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 。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公民凭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
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待和奖励,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依照《条例》规定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农村居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居民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同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前男方和女方亲生、收养、送他人收养、托人抚养或离婚时确定随对方的子女累计数确定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 。第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按照所在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 。
河南二胎产假多少天2021新规定河南省二胎产假为128天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 。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相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河南省的二胎新政策福利增加了很多 。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一八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河南省生二胎有什么奖励吗
符合国家和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 新农村建设 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 个体经营者 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 。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 和城镇 居民医疗保险 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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