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有: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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