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认为 ,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中实施的发布含有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广告的行为 , 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 “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 “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 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 ”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 , 属于重点商品类别 , 涉嫌违法情节、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一般 ,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 我局拟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 因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 ,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 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 没有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 ,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可得眼镜违法被罚 广告含诱导性及综合性评价内容】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 , 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 ,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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