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眼镜违法被罚 广告含诱导性及综合性评价内容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643号)显示 , 上海可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 “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 “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 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 , 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5000万元 , 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7日 。
可得眼镜违法被罚 广告含诱导性及综合性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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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 , 自2021年10月28日起 , 在经营的“可得眼镜网”(域名:kede.com)之“GEMME彩色日抛10片装-托帕柔粉”及“ReVIA蕾美彩色日抛10片装-幽静森林”网页中发布“TA们和你一样喜欢PienAge、#明星达人们都在用”及“日本乐天隐形眼镜类别销量持续皇冠、日本歌坛天后安室奈美惠同款!日本潮流指标ROLA日常爱用美瞳”等含有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广告 。 上述“GEMME彩色日抛10片装-托帕柔粉”及“ReVIA蕾美彩色日抛10片装-幽静森林”为隐形眼镜 , 属于医疗器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 ,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 , 属于重点商品类别 , 涉嫌违法情节、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一般 。 案发后 , 当事人已将上述网页修改 , 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中实施的发布含有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广告的行为 , 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 , 属于重点商品类别 , 涉嫌违法情节、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一般 ,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 拟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
官网显示 , 上海可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可得眼镜网)利用强大的眼镜行业集约采购价格优势、专业的电子商务管理服务经验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您提供国内外优质的眼镜及相关附件产品 。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上海可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可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 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三)违反科学规律 ,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 , 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 , 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