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医西医相融有法可依

本文转自:健康报
让中医西医相融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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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医西医相融有法可依】在临床工作中 , 中医使用西医技术、西医使用中医药是普遍现象 , 但也一直存在争议 。 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执业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 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或西医药技术方法 , 规范了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 有利于中西医相互融合 , 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
相关法条对争议予以回应
《医师法》第十四条回应了医师执业活动中中西医执业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 , 尤其是解决了中医使用西医技术、西医使用中医药方法的困境 。
第十四条规定 ,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规定中所述医疗机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 包括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以及综合性医院 。 本规定明确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在中医专科医院或综合医疗机构均可执业 , 执业科室既包括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 也包括其他临床科室 。
但必须注意的是 ,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仍需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也就是说 , 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什么 , 就按照该类别和范围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
第十四条规定 ,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 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 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何正确理解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
四类执业类别的执业资格只能通过考试取得 , 不能进行调整 。 一位经考试取得中医资格的医师要想获得西医类别的医师资格 , 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西医类别的临床医师资格考试 。 但是医师执业范围可以在本医师执业类别下的执业范围内 , 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 完成相应的程序 , 在其执业证书上增加或者变更执业范围 。 一位经过考试取得中医执业类别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 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手术等通常理解为西医临床医师从事的医疗技术 。
第十四条规定 ,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 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 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 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从本规定来看 , 第一 ,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 是中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西医药技术的前提条件;第二 , 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 , 可以开展西医药诊疗技术;第三 , 西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 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 。
实际操作仍需细化和规范
《医师法》第十四条虽然突破了以往中西医的执业壁垒 , 为中医开展西医诊疗活动、西医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指明了方向 ,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 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细化和规范 。
第一 , 按照《医师法》规定 , 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 , 中医师方可从事西医诊疗活动 , 西医师方可采取中医药技术方法 , 但究竟该由哪些部门组织培训 , 哪些机构有资格组织培训 , 培训应包含哪些内容 , 如何进行考核 , 考核合格后是否应有合格证明等问题 , 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