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 涉事医院在病情告知方面也存在明显错误 。 患者在入院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 , 明确选择“在诊治中病情有了变化遇到危险 , 或是特殊检查、治疗、手术有较大风险 , 或是治疗有困难遇到不治之症时 , 将真实情况告知本人 。 ”并且将委托代理人一项空着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 造成患者损害的 ,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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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亲属及监护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 ,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本案中 , 涉事医院多次向患方告知病情并建议患方转院 , 但告知对象都是患者的兄弟 , 而不是患者本人 , 这就直接导致了患者知情选择权的丧失 。
这个案件中 , 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遇到超出目前科室诊疗范围的患者时 , 首先应当考虑所在医院是否有相应的专科 , 若有相应的专科则可以考虑转科或邀请会诊 。 若所在的医疗机构根本没有设置相应的专科 , 则应告知患者转院治疗 , 并做好知情告知手续 。 其次在经过会诊程序后 , 使用会诊建议药物时 , 应当仔细查阅药品使用说明书 , 尤其关注药物不良反应 , 以及禁忌症 , 并针对不良反应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二、在诊疗过程中 , 病情出现变化 , 治疗遇到困难时需要及时正确告知患者或家属 。 在选择告知对象时既要尊重患者的意愿 , 也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 建议参考以下顺序:1、患者;2、近亲属(不能或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病情时 , 并且有授权的近亲属优先);3、法定监护人(按照民法典的顺位选择) 。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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