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病女学生被推上手术台 官方通报:医院停业整顿,责令院长辞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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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宝显示 , 就在近年 , 该医院曾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被起诉 。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 , 2018年6月9日 , 患者胡某某因怀孕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显示:早期妊娠 , 胚胎停孕 。同年6月11日11时左右 , 胡某某在兴安医院门诊治疗 , 实施"无痛钳夹术"人流手术 , 术中出现大出血 , 经抢救处理 , 于14时20分转入安康市中医医院 , 诊断为:1.子宫瘢痕处妊娠;2.不全流产;3.瘢痕子宫;4.失血性贫血(中度);5.盆腹腔广泛粘连;6.清宫术后;7.子宫瘢痕妊娠胚胎组织清除术+修复术+肠粘连松解术后 。胡某某在兴安医院共花医疗费4646.15元 , 在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医疗费26468.51元 。
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兴安医院赔偿胡小敏各项损失130765.65元;2.兴安医院支付胡某某精神抚慰金20万元;3.司法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对涉事人员和医院进行处理或取缔;4.兴安医院支付胡某某继续治疗费5万元 。
后在诉讼中 , 经胡某某申请 , 依法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意见为:(一)兴安医院在对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 医方的过错与胡某某的损害后果(子宫动脉栓塞术)存在因果关系 , 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二)胡某某因早孕停育 , 临床行经腹子宫瘢痕妊娠胚胎组织清除术+修复术+肠粘连松解术 , 评定为十级伤残 。
之后 , 经兴安医院申请 , 又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 , 鉴定意见为:1.兴安医院对胡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 胡某某在兴安医院就诊前曾有剖宫产史 , 医方术前未对其子宫瘢痕处妊娠进行明确诊断 , 因而缺乏基本的手术风险防控意识 , 并且对患者也未进行明确的风险告知 , 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 医方在没有大出血充分应对处置措施和技术条件下 , 对胡某某实施子宫疤痕处妊娠清宫术 , 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 兴安医院在没有大出血充分应对处置措施和技术条件下 , 对胡某某实施子宫疤痕处妊娠清宫术 , 是导致胡某某在瘢痕处妊娠清宫术过程中大出血的因素之一 , 胡某某接受"子宫钳夹术"为大出血所必要的临床处置措施 , 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70%;3.伤残等级 , 胡某某因瘢痕处妊娠 , 接受清宫术过程中大出血 , 继而接受子宫动脉栓塞术 , 构成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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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一、胡某某手术治疗损失共计115254.76元 , 由兴安医院承担65% , 即74915.6元;二、兴安医院赔偿胡某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 , 由兴安医院承担975元 , 胡某某承担525元 。司法鉴定费23728元(其中胡某某支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花费11224元 , 兴安医院支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花费12504元) , 由兴安医院承担15423.2元 , 由胡某某承担8304.8元 。
胡某某还请求向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 对涉事医院和医生进行处理或取缔 , 因不属于民事诉讼请求范畴 , 一审判决不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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