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住房公积金


昭阳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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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 , 将单位缴纳并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将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2.实际工作中,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日期是按照自己公司的规定,取决于公司人事单位的安排,对公积金中心没有硬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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