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刚刚!厦门发布第30号通告!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第30号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 , 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目标 , 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 , 现就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疫情防控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隔离|刚刚!厦门发布第30号通告!】一、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专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 做好集中医学观察人员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 及时告知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应当遵守的卫生安全事项 , 并将书面告示张贴于醒目位置 。
二、集中隔离场所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 , 严格限制人员进出;除必要工作人员外 , 任何人不得接触集中医学观察人员 。
三、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血清抗体采样工作 , 不得拒绝;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表现 , 应当及时报告医务人员或工作专班;除经医学评估或其他综合研判属于特殊情况外 , 应当遵守单间单人医学观察规定;未经工作人员同意 , 不得擅自离开房间和隔离区域 , 严禁彼此接触 。
四、集中医学观察人员确需前往隔离场所内公共区域活动的 , 经专班同意后 , 由工作人员专门陪同 , 并正确佩戴医用口罩 , 和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 及时返回 , 非必要不触碰公共区域内物品和设施 。
五、集中隔离场所设立警戒带或警戒区 , 严禁冲闯 。
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 ,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 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重新起算隔离时间等工作;对经劝阻仍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 涉嫌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遵守本通告规定 , 导致疫情传播、流行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 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10月25日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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