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擅自离院造成自身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光靓研究?医疗卫生编(153):患者住院期间擅自离院造成自身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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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 , 升级为“光靓研究” , 并分为十个专业编 , 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
光靓研究?医疗卫生编(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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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擅自离院造成自身损害法律责任研究
患者因病就诊 , 在医疗活动中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仅仅负有救治的义务 , 同时还负有看护的义务 , 尤其是住院就诊患者 。 相对应的患者则负有配合医院治疗、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范的义务 。 如果患者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 , 拒不配合治疗甚至自作主张干扰治疗等 , 那么患者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就有过错 , 医疗机构就可以主张相应的减轻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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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患者周某某 , 71岁 , 因“头晕12小时”入住某医院 , 入院时按照医院管理规定 , 患者签有《住院须知》、《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 , 其已知晓医院对住院患者关于外出的管理规定和擅自外出可能面临的风险 。 由于患者高龄、既往患脑梗死等因素 , 管床医生给予医嘱中包含“一级护理” 。 入院后第三日13时许 , 该患者自行返家自缢身亡 。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 没有及时阻拦患者 , 导致后果无法挽回 。 医嘱中一级护理是重点护理 , 但不派专人守护 , 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 , 这算是高等级的护理 , 按规定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 。 调监控显示 , 从患者离开科室至管床医生被告知此事 , 期间间隔1小时左右 , 结合院方提供的分级护理巡视记录可知 , 护士遵守了巡视规范 。 患者自缢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 医院并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 仅能在入院宣教时尽到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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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关于《患者入院须知》的内容 , 办理住院手续后 , 患者应当服从护士床位安排 , 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 。 擅自外出者 , 按自动出院处理 , 确有重要原因必须离院者 , 需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 ,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 责任自负 。 另据《护理应急管理预案》 , 患者外出(或不归)时的应急程序:(1)发现患者擅自外出应立即通知病室主管医生及病房护士长 。 (2)通知医务处和护理部 , 夜间通知院总值班及护理部值班 。 (3)查找患者联系电话 , 或通知住院处协助查找家属联系电话 。 (4)尽可能查找患者去向 , 必要时通知保卫处协助寻找患者 。 (5)患者返回后立即通知院总值班 , 由主管医生及护士长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6)若确属外出不归 , 需二人共同清理患者用物 , 贵重物品、钱款应登记并上交领导妥善保存 。 (7)认真记录患者外出过程 。 由此可见 , 关于住院患者擅自离院的情况下 , 医护人员应当如何处理是有相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 如果医务人员按照诊疗护理的规范进行处置 , 是不具有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在医疗机构已经尽到说明告知义务的情况下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外出导致损害的 , 医疗机构经合理告知风险并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处置 , 则医疗机构并无过错 , 如果是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 , 医疗机构在护理、管理中并无不当 , 医疗机构也与患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 , 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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