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行业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卡拉)受疫情影响,互联网诊疗迎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无序增长也增加不少问题。近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是自2018年《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出台以来,国家卫健委针对互联网诊疗发布的首个细则文件,业内认为这是行业内最严监管细则,行业或将迎来巨变。
新冠疫情推动互联网医院的高速发展。4月27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焦雅辉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三年来,我国共设置审批互联网医院1100余家,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
互联网医院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办公室主任卢清君今年曾公开指出,行业顶层设计不完善或缺失,政策贯彻不到位;部分模式的服务流程不合理,诊疗规范未健全;很多机构的医生准入监管、过程监管不力,线上诊疗培训不足;相较于互联网医院加速建设,互联网医院的有效运营管理并不乐观:互联网医院数量多,规模小,缺乏在核心医疗,如线上复诊、电子处方等领域的深耕及业务开展,超9成互联网医院处于建而不用、抑或浅尝辄止的“僵尸状态”。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明确,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建立升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主动接受监督。监管内容涉及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监管四大部分,实施全流程监管。
此前,曾有媒体曝光部分平台出现人工智能虚假审方、秒开处方等问题。对此,《意见稿》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信息、执业地点、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对于备受关注的“复诊”,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药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律系副教授邓勇认为《意见稿》存在不足之处。第十八条要求,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例资料,如门诊病历(包括医嘱、处方等)、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证明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信息。“这和实际就诊场景不符合,建议修订复诊证明范围或对互联网诊疗的疾病实施分类管理,也给产业一个过渡期或调试期。”
邓勇提出,最优方案是患者与医师以图文交互形式将过往诊断情况纳入,通过承诺书、责任书、告知函提示问诊风险;次优方案是对互联网诊疗的疾病进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疾病需按《意见稿》要求提供资料,其他疾病通过接诊医生询问,并告知风险,由患者承诺曾有过相同诊断或服用过相同药品的形式确认复诊。高风险疾病病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从长期来看,还是建议国家层面搭建处方流转渠道,通过处方流转支持医疗机构、患者在线获取复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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