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受伤害谁来管?厦门率先立法( 二 )


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发生后 ,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风险成倍增加 。 一项涉及37个国家的研究数据显示 , 全球感染新冠肺炎医务工作者已逾57万 , 如何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受伤害谁来管?厦门率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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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有重大意义
立法保护对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具有重大意义 。
以“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防护”为主题的立法在国外已经遍地开花 。 2000年 , 美国通过全球第一个防治针刺伤全国性法案;英国于2006年颁行《预防与控制医疗相关感染行为指南》;德国于2008年颁行《生物制剂技术规定250号-医疗机构和福利场所的生物制剂》等 。
我国曾出台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法律和部门规章 , 以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 但一直缺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 。
《若干规定》出台后将填补这一空白 。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是制定该立法的参与人之一 , 他告诉“医学界” , 该立法课题于去年7月汇报 , 今年10月经厦门人大表决通过 。
“医患之间患者是弱者 , 而医生与医院、医疗政策之间 , 医生则沦为弱者 。 在工作中强调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 , 必须要在劳保、福利、薪酬方面保护医生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 ”
王岳向“医学界”介绍 , 《若干规定》共19条 , 主要从各方职责和职业暴露预防、处置、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 “重心是建立健全职业暴露感染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制度 , 因而从职业暴露培训、职工健康体检、应急处置、个人防护等方面打造职业暴露感染的预防与处置体系 。 ”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 , 对血源性传播疾病感染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等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范围 。 通过设立职业暴露应急处置的专(兼)职人员、保障个人防护物资、针对性免疫接种等措施规避卫生职业暴露风险事件的发生 。
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 , 按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 应当及时提起工伤认定 , 并协助、配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对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卫生人员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艾滋病治疗指南的要求对其进行治疗 。
如果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而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 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 。
此外 , 《若干规定》还配套了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 。 如对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接种相关疫苗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 依据后果不同处以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
值得注意的是 , 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和实习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权益保障同样适用本规定 , 第三方派遣从事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由派遣单位参照规定执行 。
王岳说 , 以流感疫苗为例 , 目前我国医务人员的流感疫苗接种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 所以此次《若干规定》规定 , 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免费接种相关疫苗 , 降低感染风险 。 “从这个角度讲 , 流感疫苗接种率的提高 , 对医务人员可以预防职业暴露风险 , 是一种福利 , 对患者安全而言 , 又是一种责任 。 ”
参考资料:
[1]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