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行政诉讼如何质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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