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食品安全论文

摘 要: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技术性很强,导致食品供给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危害巨大,并且不易检测和监测 。所以我们通过构建规范化的保障机制、社会化监督机制、消费者参与机制和国际化协调机制来避免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危害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社会化监督机制 消费者参与机制 国际化协调机制 The study on the legal structure of transgenic food security Abstract:The food security concerns each citizen's vital interests and social interests, the technology of the transgenic food security is very strong, it causes the information of food supplier and consumer seriously asymmetric, but the danger of transgenic food security is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measure and monitor. So we could reduce the danger of transgenic food security, through constructing the standardized quarantee, the participate in the mechanism and internationalized coordinating mechanism. Key words:Transgenic food security;Legal structure;Socialized supervision mechanism;Consumers’ participation mechanism;Internationalized coordinating mechanism 一、安全的多维价值——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内涵解读 “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生物技术的高效迅猛发展促成了转基因食品的大量生产 。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 。“转基因食品”是一个新名词,英文表述为“Genetically ModifiedFood",简称“GMF" 。根据我国《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和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由于现阶段转基因食品的发展以植物转基因食品为主,目前已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大都是用植物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 。[1] 安全是法律价值中最基本的价值之一,但是在一些关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方面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安全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位于各种价值之首,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前提 。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一个社会安全连安全都不能提供,那么这个社会或者国家的合法性就不能得到认可,同时其他的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和公平价值也都是无源之水和无根之木 。第一,安全是一个人权问题 。安全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得以生存的基础条件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边沁则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 。在这四个法律目标中,边沁是把法律对社会安全的追求作为首要目标、最高目标和终极目标 。[2]据马斯洛心理学理论,人的需求分成五个层次,其中最基本的需求就是人的安全需要,然后才是获得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第二,安全是一个政治问题 。它是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目的 。安全概念源于17世纪的宗教战争,根据当时的国家学说,政府(国家)被赋予保护本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因而任何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和生命的行为,国家都要加以制裁和排除,当然捍卫国家的安全更是整个国家和公民的基本义务 。保障安全的义务发展到后来演变成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基本权赋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义务 。虽然对国家的职能经历了政治国家、守夜人国家、福利国家的历史变迁,但国家对安全的保障职能长期以来无可置否,有的学者甚至将保障安全视为唯一真正的职能 。国家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人们对其生命、健康、财产的基本人权,保障人们对未来预期的希望和动力 。第三,安全是一个经济问题 。安全是社会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根本前提和最终保障 。只有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下,人们才可能有动力、条件和机会进行经济活动,创造财富、创新技术、变革组织 。这些安全带来的环境都是经济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也说明社会经济安全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更直接的意义 。第四,安全是一个社会问题 。社会经济安全要求国家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方式,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稳定秩序,为经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利益产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提供预防、预警、救济和保障机制 。
安全是法律价值中最基本的价值之一,但是在一些关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方面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安全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位于各种价值之首,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前提 。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一个社会安全连安全都不能提供,那么这个社会或者国家的合法性就不能得到认可,同时其他的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和公平价值也都是无源之水和无根之木 。第一,安全是一个人权问题 。安全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得以生存的基础条件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边沁则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 。在这四个法律目标中,边沁是把法律对社会安全的追求作为首要目标、最高目标和终极目标 。[2]据马斯洛心理学理论,人的需求分成五个层次,其中最基本的需求就是人的安全需要,然后才是获得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第二,安全是一个政治问题 。它是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目的 。安全概念源于17世纪的宗教战争,根据当时的国家学说,政府(国家)被赋予保护本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因而任何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和生命的行为,国家都要加以制裁和排除,当然捍卫国家的安全更是整个国家和公民的基本义务 。保障安全的义务发展到后来演变成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基本权赋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义务 。虽然对国家的职能经历了政治国家、守夜人国家、福利国家的历史变迁,但国家对安全的保障职能长期以来无可置否,有的学者甚至将保障安全视为唯一真正的职能 。国家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人们对其生命、健康、财产的基本人权,保障人们对未来预期的希望和动力 。第三,安全是一个经济问题 。安全是社会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根本前提和最终保障 。只有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下,人们才可能有动力、条件和机会进行经济活动,创造财富、创新技术、变革组织 。这些安全带来的环境都是经济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也说明社会经济安全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更直接的意义 。第四,安全是一个社会问题 。社会经济安全要求国家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方式,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稳定秩序,为经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利益产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提供预防、预警、救济和保障机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