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过敏|保险公司二审翻盘!高血压未如实告知被拒赔

皮肤过敏|保险公司二审翻盘!高血压未如实告知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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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过敏|保险公司二审翻盘!高血压未如实告知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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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2022年的第105篇原创内容 。
高血压未如实告知 ,
甲状腺恶性肿瘤被保险公司无情拒赔!
明明是毫不相关的疾病 , 保险公司凭什么可以拒赔?甚至二审法院最终也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但大家一定要知道 , 保险公司不能拒付不相关的疾病是有前提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 那保险公司就可以无视相关性直接拒赔!
下面和大家详细聊聊这个情况 。


2019年10月 , 朱某投保新华人寿的重疾险和医疗保险 。
2021年8月 , 朱某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 , 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2021年9月 , 保险公司以朱某在2016年7月存在高血压住院治疗史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
此外 , 在2021年8月的癌症治疗中 , 《入院记录》的既往史记载“高血压病史5年余” 。

保险公司认为朱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 ”
一审法院认为 ,
朱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治疗史确实存在过错 , 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朱某患甲状腺乳头状癌与患有高血压具有因果关系 。
但二审法院认为 ,
朱某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 , 且血压较高 , 但她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自身的健康状况而作虚假陈述 , 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 。
说直白一点就是 ,
一审法官认为朱某仅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 而二审法官认为朱某属于故意行为!

至于法官如何判决 , 这里并没有一个定论 。
根据“自由心证原则” , 只要法官判断投保人有明显的故意未如实告知倾向 , 那就可以按《保险法》第16条的约定无视相关性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结论!
所以我们在处理未如实告知下的理赔纠纷时 , 第一步永远是撇清骗保嫌疑!
对于咱们保险消费者来说 , 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尽责做好如实告知义务 , 避免出现故意隐瞒的情况 。
【皮肤过敏|保险公司二审翻盘!高血压未如实告知被拒赔】以上 , 未如实告知的理赔情况往往十分复杂 , 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 有问题可以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