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者的效力排序


留置权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者的效力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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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者的效力排序 , 留置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留置权 ,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权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者的效力排序】2、 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
3、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
4、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
5、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
6、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 , 债权人占有动产 。
7、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
8、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
9、《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10、”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11、同时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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