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疫情尚未结束 防控不能松懈

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 在此提醒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 疫情尚未结束 , 防控不能松懈 , 请您及时掌握健康提示 , 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
一、密切关注当前国内疫情形势、省内疫情发展情况
从正规渠道获取权威疫情信息 ,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恐慌、不焦虑 。 及时关注确诊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行程轨迹 , 如果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重合 , 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 , 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 封控区人员要做到封闭管理、足不出户 , 管控区人员要做到人不出区、严禁聚集 。
二、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
不侥幸、不大意 , 不去中高风险地区 , 不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密切接触;慎终如始坚持做好个人防护 , 按要求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不聚会、不聚餐、不扎堆 , 减少人员流动;科学佩戴口罩 , 保持合理社交距离 , 就餐使用公筷公勺 , 咳嗽喷嚏讲礼仪 , 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
三、认真监测自身及家人健康
当前正值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 , 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做好自身及家人健康监测 , 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 不要自行购药治疗 , 应立即科学佩戴口罩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 就诊过程中做好防范感染他人的措施 , 如实告知医生旅居史、接触史 。 与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 , 按照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报备与健康监测 。
四、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 按照防控要求 , 个人应减少前去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的频次和停留时间 , 尤其是老人、儿童、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员更应少去或不去;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 务必要坚持全程科学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
五、主动接种流感和新冠病毒疫苗
接种疫苗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策略和措施 。 冬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 , 凡是无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3周岁以上人群都应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 未完成全程免疫的要按照免疫程序尽早完成接种 , 已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2剂次或腺病毒载体疫苗1剂次满6个月的18周岁及以上人群应尽快完成加强免疫 。 同时医务人员 , 大型活动参加人员和保障人员 , 养老机构、长期护理机构、福利院等人群 , 重点场所人群(如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 监所机构的在押人员及工作人员等) , 及老人、儿童、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员等重点人群和高风险人群应积极接种流感疫苗 , 以避免出现流感和新冠病毒感染叠加风险 。
六、谨慎购物 , 注意人物同防
网购时要提高安全意识 , 网购前需了解购买产品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程度;在购物时尽量关注产品发货地是否处于中(高)风险地区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不要购买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食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 , 要选购“三证一码齐全”(海关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码)的产品 。 提倡无触碰配送和扫码取件 , 通过快递柜收取快递 , 避免人员面对面接触 。 邮寄、签收、排队时 , 应和快递员及其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避免人员聚集 。 若无快递柜 , 建议在门厅处设置一个消毒隔离区域 , 如果快递不立即使用或无冷藏要求 , 可以干燥通风放置一段时间 , 内外包装消毒后再带进房间内 。
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主动报告、配合疫情防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 , 可处拘留 , 并处罚款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 ,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 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