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HACCP体系控制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 二 )


3.2 药残控制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国外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提出药物残留控制要求以后,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口企业产品检测力度等 。但事实上并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出口产品药残超标事件的发生 。至此我们应该系统思考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问题,认真分析动物源食品生产系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是由多个部门同时进行的,但没有一个相应的直辖市机制多头管理,职权不清,管理效率低下,管理工作不到位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主体多头,各自为政 。但食品安全控制是涉及从农场(原料生产场所)生产到加工部门到流通部门到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任…环节控制不力,就无法保证最终产品的安全 。 
3.3 法律法规不健全 。为了提高我国动物源食品的质量,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管理条例》等 。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起草)立法,这带来很多弊端 。如食品卫生法是由卫生部起草的法规,就没有涉及兽药残留问题;另外,法与法之间不衔接,有的与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不衔接,如《食品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中都规定屠宰和加工部门的企业兽医人员自检,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不接轨 。

3.4 药物残留检测能力不足 。为了应对国外提出的各项药残检测要求,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都加大在药残检测方面的投入,但在短期之内并不足以满足相关要求 。目前我国的技术标准中只有较少部分涉及到药物残留,而且标准本身质量不高,无法与世界接轨;基层单位更是存在检测设备不足,技术人员紧缺的情况;检测方法无法适应检测量的需要,国外在检测药物残留时一般都是用快速检测法筛选,而我国现在普遍使用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等耗时费力的方法检测 。

4 建议
4.1 完善药物残留控制管理体系 。首先应改革目前食品安全多部门分割管理的局面,实行统一管理体系 。改革完善兽医体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发展授权兽医计划,有效地将动物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向前延伸到动物饲养环节 。
4.2 健全法律法规 。切实改革目前各部门法律法规不衔接,与国际上有关规定不接轨的状况 。加快对药物残留管理立法,把兽药残留监督与控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和促进药物残留监控工作 。
4.3 加强药物残留检测工作 。一是要加大技术人员引进和培训的力度;二是要加快检验标准的制定,应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三是要增加基层单位检测力量的投入;四是要加快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开发,以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
4.4 系统应用HACCP体系 。笔者认为可以将前三项建议比作是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环节的GMP和SSOP 。那么,如果要应用HACCP体系彻底解决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问题,并以原料环节作为控制药物污染的关键控制点,首先应解决原料环节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检测投入问题 。如果避开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孤立地将原料环节作为关键控制点来控制动物产品中的化学危害,效果可能还是不明显 。因为离开了GMP和SSOP,HACCP体系的预防性管理作用也就不复存在 。